2.18——2.23日政策解读
一、政策特点
宏观政策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立法进程,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财政部公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于治理的中央安排预算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多政策助力实现工业领域双碳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铜冶炼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大力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多领域技术应用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2、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通用、核算与核查、技术与装备、监测、管理与评价等五大类标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制定重点领域包括基础通用标准、核算与核查标准、技术与装备标准、监测标准及管理与评价标准。
《指南》提出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重点标准的研制方向,注重与现有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希望通过加快标准制定,持续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工业领域向低碳、零碳发展模式转变。
建设目标:《指南》提到,到2025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2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核算、低碳技术与装备等领域标准,为工业领域开展碳评估、降低碳排放等提供技术支撑。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碳排放管理、低碳评价类标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全覆盖,支撑工业领域碳排放全面达峰,标准化工作重点逐步向碳中和目标转变。
实施办法:《指南》明确,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强化产业链上中下游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引导行业内的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检测认证机构、行业低碳标准化技术组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加快实现低碳转型。
二是推进宣贯实施。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宣传解读工作。支持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组织开展工业绿色低碳标准的宣传培训,引导和帮助企业执行标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企业宣贯并实施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及时修订相关标准,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绿色低碳标准化活动。参与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核查、低碳技术与装备、温室气体监测、碳排放管理与评价等重点领域标准的研究与制修订,适时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分享中国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的标准化实践经验。
《指南》指出,“十四五”时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时期,工业领域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目标的重点对象,推进“十四五”期间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是确保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保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南注重与现有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希望通过加快标准制定,持续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工业领域向低碳、零碳发展模式转变。
- 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铜冶炼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背景: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铅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2010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 粗铅冶炼业》(HJ 521-2009)、《清洁生产标准 铅电解业》(HJ 513-2009)和《清洁生产标准 铜冶炼业》(HJ 558-2010),对铜、铅冶炼行业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提供了重要支撑。
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我国铜、铅冶炼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细分领域更为复杂企业类型更为多样,原有铜、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清洁低碳转型的需要,难以有效指导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改造和提升绿色生产水平,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总体部署: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要求推进有色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在有色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工程,推动一批重点企业达到清洁生产领先水平。近年来,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对铜、铅冶炼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对指标体系进行全面升级。
二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铜、铅冶炼属于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原材料。此次修订对行业清洁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推动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减少能源资源和污染物排放消耗,提升行业绿色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强化行业绿色生产技术指引。铜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强化了铜冶炼生产工艺技术方向和要求,修订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铜冶炼综合回收率等指标,引导企业采用短流程冶炼、富氧熔池熔炼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了对铅冶炼废水、废气中重金属的管控要求,明确了铅冶炼推行富氧底吹熔炼、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的技术提升方向,设置了单位产品特征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指标,推动铅冶炼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与前有政策的区别:一是完善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后的指标体系分为9大类指标,分别为生产工艺及装备、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原/辅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特征和清洁生产管理。与原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6类指标相比,将原“资源能源消耗”调整为能源、水资源和原/辅料消耗三项指标,进一步体现我国全面节约战略,突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同时新增碳排放指标。
二是进一步优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按照当前我国铜、铅冶炼行业的主流技术工艺、主要设施设备、多工艺段产品的资源消耗、主要污染物类型和重点污染物种类等内容,针对性完善了铜、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三是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评定科学性。修订后的指标体系更强调系统性,综合考虑限定性指标和综合指数双重评价来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实现清洁生产水平的科学评定。
与其他标准衔接情况:铜、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GB/T 43329-2023)进行指标架构,并与节能、节水、环保等相关领域标准在指标设置上保持一致,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等能源管理标准;《粗铜》(YS/T 70)、《阳极铜》(YS/T 1083)、《粗铅》(YS/T 71)等产品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与现行标准设定的指标数值进行了充分衔接,并根据铜、铅冶炼行业当前技术进步情况,按照清洁生产水平分级评价要求设定了更高的指标数值,以引领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如何推动落地成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和解读培训,帮助铜、铅冶炼行业企业了解清洁生产评价过程中指标测算的取值节点、满足各类指标的适用技术以及计算核算方法要点。
二是推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根据清洁生产指标体系,对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资源能源消耗、碳排放等方面开展全过程绿色生产评估诊断。
三是鼓励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鼓励企业对标清洁生产各项指标,深挖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制定清洁生产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不断提升企业绿色生产水平。
三、政策概要
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原则同意《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批复提出,《总体方案》实施要更好发挥上海对外开放优势,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条件,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创建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载体,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2、2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3、2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4、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19日联合发布通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通知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5、2月21日,财政部公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
6、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提出,重点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园区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节能降碳解决方案。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7、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第二批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试点有效期2年。
8、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综合评审、名单公示,遴选出50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聊城分公司的“推动济郑高铁聊城段4G/5G专网共建共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老旧小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案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公网覆盖综合解决方案”等50个典型案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宣传推广,借鉴经验做法,加强资源集约化利用,促进跨行业融合共享,发挥数字赋能效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提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
9、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前七批示范企业(园区)名单及前五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的战略部署,系统总结前期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创建工作成效,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创建水平,通过了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前七批示范企业(园区)名单、前五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结合电力市场改革和要素保障工作,加强工业用电研究和配套政策支持,强化示范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取得新成效。
10、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与程序、建设与验收、运行与绩效评价以及附件6个部分,共34条,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11、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的通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推荐要求,认真组织在人工智能课程教学、师资配备、实验环境建设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小学校积极申报,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核推荐、教育部集中公示,最终确定了184个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各基地更加重视人工智能教育,进一步丰富教育教学资源,扩大人工智能教育覆盖面和受益面。
12、2月22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发布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共6章76条,在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源头治理、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都做了明确部署。
四、其他政策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公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水运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命名北京市通州区等53个县(市、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RELATEDARTICLES
扫一扫关注